(2014)延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礼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卫瑞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