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肖XX诉肖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41号原告肖XX。被告潘XX。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XX诉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7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我与被告经常吵架,感情不和,我现在在敬老院生活,被告在辽宁省开原市我二儿子家生活已经一年多,我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威人民陪审员 车 辉人民陪审员 潘洪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