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8号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阜锦道8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法定代表人马保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2元,减半收取3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干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兴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