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特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利平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特字第00039号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王利平,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利平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理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