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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3日,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8日,住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现已和好,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措 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