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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龚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金某,无固定职业。原告龚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