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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倴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张秀芬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供热中心,张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被执行人:张秀芬,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张秀芬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秀芬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督字第6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