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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丽英与宁红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英,宁红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丽英,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君子兰家园*栋4门***室。被告宁红录,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君子兰家园*栋4门***室。原告刘丽英与被告宁红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丽英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