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严充强与南润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充强,南润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严充强,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南润绪,男,50岁,汉族,住陕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严充强与被告南润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充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充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严充强承担。审 判 长 吕丙林代审判员 张海熬代审判员 赵占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员 帅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