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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徐洪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徐洪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市。代表人代启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健,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市。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徐洪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