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唐智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智浩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475号罪犯唐智浩,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连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智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智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唐智浩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智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智浩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智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