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二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周卫宣与徐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宣,徐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924号原告周卫宣,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教师。被告徐洪亮,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教师。原告周卫宣诉被告徐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红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卫宣、被告徐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卫宣诉称,2012年6月30日,被告徐洪亮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催取,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洪亮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5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洪亮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是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洪亮因购买电机缺少资金,于2012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34,5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到2013年6月30日前先归还10,000元。后经原告催取,被告拖欠未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了: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34,500元。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洪亮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归还原告欠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洪亮���归还原告周卫宣借款人民币34,5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红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淋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