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保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晓红与潘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红,潘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保字第00044-1号申请人胡晓红,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潘鹤,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胡晓红因被申请人潘鹤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鹤9.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路支行(账号:080101130111916)的银行存款10万元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潘鹤存款1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胡晓红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路支行(账号:080101130111916)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以内七日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审判员 彭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