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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钢林与被告刘国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钢林,刘国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郭钢林,男,1967年6月9日出生。被告刘国堂,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钢林与被告刘国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钢林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钢林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钢林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钢林负担。审判员  付晨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