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达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彩凤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生于1985年3月20日,户籍地内蒙古达拉特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系个体。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决定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4)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崔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累计透支消费本金为39993.44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已将上述欠款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出具的账户信息明细、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消费交易记录、信用卡催收记录、还款凭证、达拉特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归还欠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立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