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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8)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薛某某,海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017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海某某,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薛某某,海某某,马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