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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03

案件名称

陈尔连与甘先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尔连,甘先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陈尔连。委托代理人:陈书兴。被告:甘先进。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尔连诉被告甘先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尔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尔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超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