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沈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902190041),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76号404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俊。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808240057),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76号4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