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17号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诚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建国,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敬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