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禹x与樊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x,樊x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左民初字第501号原告禹x。委托代理人李x律师。被告樊x。原告禹x诉被告樊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霞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x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00七年,被告樊x雇佣该及该的冀d58366号带挂车为其运煤,每拉一吨煤支付运费一百二十五元。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该完成被告樊x指定的运煤任务后,被告樊x除支付部分运费外,尚欠一万元运费未付,并于当日出具欠据一支。后经该多次催要,被告樊x均不予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樊x支付运费一万元。被告樊x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禹x自有一辆车牌号为冀d58366号的带挂车。二00七年,原告禹x与被告樊x口头约定,原告禹x为被告樊x将煤从长治市武乡县洪水煤矿运到河北省涉县,运费为每吨一百二十五元,结算方式为当次结算。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原告禹x完成了被告樊x指定的运煤任务后,被告樊x除支付部分运费外,剩余一万元运费未予支付,但于当日出具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禹x多次催要,被告樊x均以没钱为由拒付。现原告禹x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樊x支付剩余运费一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禹x提供的欠据一支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禹x与被告樊x订立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禹x用自有车辆为被告樊x运煤已如约履行义务,但被告樊x除支付部分运费外,对剩余部分至今未付已属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樊x承担;本案虽系缺席审理,但原告禹x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樊x为其出具的欠据一支,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认定原告禹x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禹x运费一万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樊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