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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邢艳坤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106号罪犯邢艳坤,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罪犯邢艳坤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邢艳坤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3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4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邢艳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记功奖励,并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邢艳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记功奖励,并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艳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艳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审 判 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