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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9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嘉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99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路段36号内之D座楼办公楼首层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邝海斌。委托代理人刘霞波、陈俊杰,均为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嘉鹏建设有限公司(原广州嘉鹏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7号主楼八楼。法定代表人吴晓东。委托代理人潘志滔,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财产保全费4390元,共1016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绍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