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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诉田朝廷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田朝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6号新兴一瀚园2064号。法定代表人:唐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延玲,女,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田朝廷,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朝廷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