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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太商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与河南庆红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河南庆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太商初字第0245号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法定代表人王仲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江苏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庆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振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诉被告河南庆红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12元减半收取1815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56元由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秋娟审 判 员  朱卫泉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嘉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