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循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与被告马亥比布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马亥比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循民初字第29号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韩进良,系该局局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海文,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马亥比布,男,1974年2月23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玉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