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宋世霞与仲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世霞,仲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宋世霞。被申请人仲健华。申请人宋世霞与被申请人仲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仲健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