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朱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光与张崇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光,张崇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王建光。被告张崇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光与被告张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少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