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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熊道峰犯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道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道峰(绰号:疯狗),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3)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道峰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铭、被告人熊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熊道峰来到万州区王牌路伺机作案,当其步行至王牌路628号前公路处时,发现李xx路经此地,便上前抢夺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但李xx抓住挎包不松手,被告人熊道峰遂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李xx看见菜刀后因害怕而减弱反抗,熊道峰用菜刀割断挎包的带子,将挎包抢走并逃离。随后被告人熊道峰将挎包、菜刀等物品藏匿于现场附近后逃走。经鉴定,被抢挎包价值人民币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道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吴xx的证言,被害人李xx的陈述,被告人熊道峰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物鉴(DNA)字(2013)第101408号101433号DNA鉴定书、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3)31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道峰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熊道峰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道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熊道峰退赔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人民币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丁天明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合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