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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卞霖杰与青岛开源集团胶州执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某,青岛开源集团胶州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卞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卞元勋,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开源集团胶州热电有限公司(曾用名胶州市胶州湾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某与被执行人青岛开源集团胶州热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胶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胶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