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胡勇、张慧君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胡勇,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慧君,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胡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10-4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015-9。法定代表人:吴文红,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慧君。原审被告: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望江路1号中海广场29楼。法定代表人:苏华五,经理。上诉人刘胡勇与被上诉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慧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1号民事裁定,驳回刘胡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胡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刘胡勇上诉称,无论按照普通诉讼管辖还是侵权诉讼管辖规定,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原审裁定有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属侵权纠纷。被上诉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示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区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陈家坪支行的客户资金冻结通知书和客户资金冻结证明书等,以证明查封的房屋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被上诉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胡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