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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