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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侯嘉宁与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嘉宁,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203号原告侯嘉宁。委托代理人鲍芳、叶华珍。被告蒋鑫。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嘉宁与被告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嘉宁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嘉宁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嘉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原告侯嘉宁负担。审判员  刘苏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