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侯嘉宁与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嘉宁,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203号原告侯嘉宁。委托代理人鲍芳、叶华珍。被告蒋鑫。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嘉宁与被告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嘉宁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嘉宁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嘉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原告侯嘉宁负担。审判员 刘苏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