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吴涵通与刘向生、谢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涵通,刘向生,谢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8号原告吴涵通。被告刘向生。被告谢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涵通与被告刘向生、谢红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涵通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涵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原告吴涵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