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义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吴涵通与刘向生、谢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涵通,刘向生,谢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8号原告吴涵通。被告刘向生。被告谢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涵通与被告刘向生、谢红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涵通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涵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原告吴涵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