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2014)兴执字第167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黄伟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黄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被执行人黄伟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黄伟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1)兴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焕谢审判员 韦海斌审判员 莫燕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