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王振宇与俞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宇,俞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649号原告王振宇。被告俞雷。原告王振宇诉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宇于2014年1月15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振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原告王振宇均已预缴),由原告王振宇负担。审 判 长  王仪蔚代理审判员  周 薇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振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