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西安鑫山照明装饰公司诉戴飞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鑫山照明装饰有限公司,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西安鑫山照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大洋时代国际1幢1单元10611室。法定代表人:黄千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延玲,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戴飞,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鑫山照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飞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西安鑫山照明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鑫山照明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鑫山照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鑫山照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