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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某某要求宣告易年后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监护人肖立平,女,汉族,系肖某某姨妈。申请人肖某某要求宣告易年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其父亲易年后于2011年出走,至今未归,申请宣告易年后失踪。经查,易年后,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洛阳洞居委会塔北西路133号1栋203号,系申请人的父亲。易年后的妻子肖二连于2004年4月20日死亡,其于2011年3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邵阳市双清区桥头办事处洛阳洞社区居民委员会、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桥头派出所、邵阳市双清区桥头办事处民政办的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寻找易年后的公告。法定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易年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易年后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易年后为失踪人;二、指定肖立平为肖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