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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宋德伟与陈岳达、吴剑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伟,陈岳达,吴剑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19号原告:宋德伟。被告:陈岳达。被告:吴剑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伟与被告陈岳达、吴剑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伟以被告陈岳达去向不明,无法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宋德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双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