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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许振祥与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祥,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许振祥,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红,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本院(2013)芗民初字第6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基靖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