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屈长经与王海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长经,王海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屈长经,男性,年龄44。被告王海亭,男性,年龄36。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长经诉被告王海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汝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