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河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行至行别营派出所门口南40米处时,因走错道路,在倒车时将骑三轮车过马路的周某某(女,1933年出生)撞倒。河间市公安局行别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冯某某带领协警李某某出警,碰到被告人胡某某与乘车人马某(另案处理)正扶着周某某,在冯某某询问事件情况时,胡某某二人以不知道是谁撞倒老人为由离开现场。冯某某、李某某在行别营“春生菜店”门口追上胡某某、马某。协警哈某某闻讯也来到现场后,三人欲带胡某某、马某回行别营派出所接受询问,胡某某、马某对冯某某等人进行辱骂、殴打。后冯某某三人将胡某某带回派出所的路上,胡某某二人继续对冯某某三人进行辱骂。在行别营乡政府门口,马某阻止冯某某等人将胡某某带至院内,并对围观群众进���辱骂。在冯某某等人将胡某某带入派出所询问时,马某对派出所大门进行敲砸,并对派出所人员进行辱骂。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行至河间市公安局行别营派出所门口南40米处时,因走错道路,在倒车时将骑三轮车过马路的周某某(女,1933年出生)撞倒。河间市公安局行别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冯某某带领协警李某某出警,碰到被告人胡某某与乘车人马某(另案处理)正扶着周某某。冯某某询问事件情况时,胡某某二人以不知道是谁撞倒老人为由离开现场。围观群众指认胡某某和马某为撞周某某的人,冯某某、李某某在行别营“春生菜店”门口追上胡某某、马某。河间市公安局行别营派出所协警哈某某闻讯也来到现场,三人欲带胡某某、马某回行别营派出所接受询问,胡某某、马某对冯某某等人进行辱骂、殴打。在冯某某三人将胡某某带回派出所的路上,胡某某二人继续对冯某某三人进行辱骂。在河间市行别营乡政府门口,马某阻止冯某某等人将胡某某带至院内,并对围观群众进行辱骂。在冯某某等人将胡某某带入派出所询问时,马某对派出所大门进行敲砸,并对派出所人员进行辱骂。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2年11月28日中午,其酒后开车拉着马某行驶至行米路邮政储蓄处,在倒车时撞倒了一个老太太的三轮车,老太太也倒了,拦着不让其和马某走。后来警察来了,记不清当时警察说什么了,其撕扯其中一名警察的警服,冲着一名警察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马某也打了那名警察几下,还骂围观的人。围观的人踢了其和马某几下,被警察拦开了。其到派出所后,马某砸了很长时间派出所的小铁门,还冲着派出所里的民警骂街。2、证人周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行米路倒车,撞到其骑着的三轮车,其被撞倒了。其起来拽司机的车窗,面包车没停,带着其走了三四米,副驾驶那下来一个男子,将其推倒在地上。这时派出所的警察到了,有人将其送到了卫生院。3、证人裘某甲证言,案发当天其看见行别营乡政府南边的公路上躺着个老太太,听说是被车撞了,派出所的去追撞她的人了。后来有人说派出所的人在乡政府南面追上人了,其过去后看见三名穿制服���民警拽着两个男子,说有什么事到派出所去说。那两个男子不让拽,还骂街。其中较胖的男子打了拽他的那名警察左脸一巴掌,那名较瘦的男子从地上拿起砖头要打拽他的那名警察,那个警察夺过砖扔了。三名民警拽着那两个男子向派出所走,他俩不让拽还骂街。到了乡政府门口,他俩接着和民警拉扯,那个胖的骂民警,那个瘦的骂围观的人,围观的人过去打了他俩几下,被民警拦开了。后来民警架着那个较胖的男子去了派出所。4、证人裘某乙证言与证人裘某甲证言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邓某某证言,案发当天其看见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行别营乡政府南面的公路上撞了一辆三轮车,后来有两名警察追上两名男子叫他们去派出所。他俩不让拽,和警察撕扯,这时又来了一名警察。较胖的男子骂拽他的警察,还打了警察的脸几巴掌。那个较瘦的男子从地上拿起砖��要打那名警察,被人把砖头夺走了。那三名警察拽着那两个人向派出所走,他俩和警察撕扯、骂街,还用脚踹警察。到了乡政府门口,那两个男子又骂警察和围观的人。后来警察把那个较胖的男子带到了派出所。这时有人告诉其被撞的人是其母亲周某某,其送周某某去卫生院了。6、证人裘某丙证言与证人裘某甲证言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哈某某证言,其是河间市公安局行别营派出所协警。案发当天15时许,其和李某某、冯某某在派出所值班,有人到派出所报警说一名老太太被撞了,冯某某和李某某去了现场。过了十来分钟,李某某打电话说一个司机涉嫌肇事逃逸,让其过去。其到现场后,一个男子拉扯冯某某的警服,将冯某某的警服右侧撕开,还对冯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说这人是肇事司机胡某某,和他在一起的叫马某。其和李某某上前劝阻并协助冯某某欲将胡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马某从地上拿起砖头朝冯某某比划,被李某某夺下来扔到一边。他们三人一起将胡某某带着向派出所方向走,胡某某和马某对他们又打又骂。到了乡政府大门南侧,马某追上来拽住胡某某按倒在地上,阻止他们将胡某某带到派出所,还骂围观的群众。围观的人踹了他俩几脚,他们立即进行劝阻。胡某某被带回派出所后,马某对派出所的大门进行了长达二十分钟的敲砸,并骂街,后来自行离开了。8、证人李某某证言,其是河间市公安局行别营派出所协警。案发当天其和冯某某到了行米路东侧的事故现场,看到两个男子扶着一个老太太。冯某某问怎么回事,其中一个男子说不知道老太太被谁给撞了。他俩松开老太太向南走,围观的人说就是他俩撞的。其和冯某某追上去拦住他俩,那个四十来岁的人说自己叫胡某某,另一个人说自己叫马某���冯某某让他俩去派出所问情况,他俩不听。期间派出所的哈某某也赶到现场。冯某某上前拽住胡某某,胡某某拽住冯某某的警服开始撕扯,把警服的右侧扯开,并对冯某某拳打脚踢。哈某某和其上前劝阻,马某从地上捡起砖头冲冯某某比划,其抢过来扔了。他们带着胡某某向派出所方向走的过程中,胡某某和马某对他们又打又骂。走到行别营乡政府大门南铡,马某将胡某某拽倒在地上,阻止他们将胡某某带回派出所,并辱骂围观群众。围观的人踢了马某几脚,他们进行了劝阻。胡某某被带回派出所后,马某对派出所的大门进行了长达二十分钟的敲砸,并高声喊骂,后来自行离开了。9、证人冯某某证言与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10、河间市行别营乡卫生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冯某某左面部软组织伤,左季肋部软组织挫伤。11、河间市公安局警员查询信息,证实冯某某系河间市公安局行别营派出所治安民警,三级警司。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1969年5月11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红芳审 判 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