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执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史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014年月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847号申请人史某。被执行人郭某。关于史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港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后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母亲反映被执行人离家出走未归,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