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法执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王晓慧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加娣,任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法执复字第4号请复议人王晓慧,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申请执行人尤��娣,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任晓军,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涿鹿县防疫站干部,住河北省涿鹿县。申请复议人王晓慧不服涿鹿县人民法院(2012)涿执字第35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王晓慧请求撤销涿鹿县人民法院(2012)涿执字第353-3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7日作出的(2012)涿执字第353-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王晓慧为被执行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制作的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对审查的异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涿鹿县人民法院(2012)涿执字第353-3号追加王晓慧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违反法律规定。该院应对追加王晓慧为被执行人的程序进行审查。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涿鹿县人民法院(2012)涿执字第353-3号执行裁定,发回涿鹿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芙 琳执行员 胡 金 保执行员 黄 世 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玉林(兼)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