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鼎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马占山与徐国金、徐永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鼎初字第12号原告马占山,男,生于1986年5月。被告徐国金,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徐永鹏,男,现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山诉被告徐国金、徐永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马占山承担。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