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余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申请人余某某要求宣告余文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某某申请称,其子余文浩于2010年8月28日在江边玩耍落水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特向本院申请宣告余文浩死亡。经查,余文浩,男,汉族,1998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鱼洞云篆山村4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807139414。申请人余某某与余文浩系父子关系。余文浩于2010年8月28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鹅公岩大桥北桥江边玩耍时落水,江边执勤民警见状当即跳入江中救人,但江水已将余文浩淹没,民警未能将余文浩救起。水警总队南纪门派出所已作出《关于余文浩落水失踪的情况》说明,经申请人余某某多方寻找无音讯。现申请人申请来院,要求宣告余文浩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1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余文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余文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余文浩自2010年8月28日因意外事故后下落不明已二年余,虽经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并经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找,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余某某系余文浩的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余文浩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文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