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曹日升与王全胜,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日升,王全胜,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曹日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全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日升与被执行人王全胜、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全胜下落不明。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军所有的房产(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曹日升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其良审 判 员 朱 江审 判 员 滕长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