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4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业花与青岛慧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业花,青岛慧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775号原告:孙业花,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慧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750172-5。法定代表人:董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业花与被告青岛慧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业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慧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业花撤回对被告青岛慧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