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商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詹繁创、南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詹繁创,南希,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301-3号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滔。委托代理人:陈少明。被告:詹繁创。被告:南希。被告:王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繁创、南希及王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谷明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人民陪审员  徐晓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苗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