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琴与被告金昌市誉云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琴,金昌市誉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陈晓琴,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许正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市誉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琴与被告金昌市誉云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琴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玉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