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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田慧霞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慧霞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354号罪犯田慧霞,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慧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3年9月19日报送我院提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慧霞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无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接受改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慧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慧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审 判 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源:百度“”